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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10-17
在創新驅動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專利權作為保護創新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其有效期限直接關系到創新者的權益保障和市場競爭力。然而,在專利申請與審批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不可預見的延誤,導致專利權實際可用時間減少。為了彌補這一損失,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引入了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為創新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激勵。
一、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概念
專利權期限補償是一種對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過程中由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遲給予的補償機制。這一制度旨在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創新投入后能夠獲得足夠的市場獨占時間,從而激勵更多的創新活動。
二、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計算
1. 發明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需要注意的是,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計算公式為:
發明專利權補償期限=(D授權之日-D滿四滿三之日)-T合理-T不合理(申請人)
其中,D授權之日是指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
D滿四滿三之日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以較晚日期為準;
T合理是指合理延遲的天數,例如,由于權屬糾紛或財產保全中止審查程序引起的延遲時間;
T不合理(申請人)是指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包括申請人請求延長指定期限或請求延遲審查耽誤的時間等。
申請時限:專利權人應當自發明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并繳納相應費用。
2. 藥品專利的特殊規定
除了發明專利外,藥品專利的期限補償也備受關注。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這一規定旨在鼓勵原研藥的持續創新,同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
三、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費用標準
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政策文件,專利權補償期年費標準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費標準為每件200元。
費用繳納:專利權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費用政策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繳納費用。若費用政策發布實施前已提出請求的,應自費用政策實施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