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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7-25
眾所周知,美國商標注重“使用優先”原則,在注冊美國商標期間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據,因此企業家們為了成功在美國注冊商標,就需要提供充足、充分的使用證據來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在《美國商標使用證據提交指南》上篇中,我們已為大家介紹了使用證據的提交時間以及證據的形式,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證據材料,在這一篇當中我們將為大家介紹一些提供使用證據的要求以及注意事項。
證據要求
1. 使用日期:提交使用證據時需提供第一次在任何地方使用申請商標的日期和第一次在商業中使用申請商標的日期。
在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日期是指首次出售或運輸和首次使用申請商標提供服務的日期,即使是地區性使用也可以。
在商業中首次使用的日期是指首次進行商品出售和運輸或首次于一個州以上或美國領土之間使用申請商標提供服務的日期,或使用申請商標在美國和其他國家之間進行貿易的首次使用日期。
任何地方的首次使用日期必須相同或早于商業中的首次使用日期。
2. 每個商品或服務類別至少提供一項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證據,每項商品或服務可以提供1-2個證據。使用證據中顯示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必須與美國申請/注冊時的一致,不能超出原申請/注冊時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 使用證據可以是圖片或照片,需附帶商標標識,標識需與申請商標一致,要求清晰可見。
4. 文字商標如在申請時聲明為標準字體,則可接受對該文字進行字體設計和風格化設計的商標使用證據。
5. 證據材料中顯示的語言應為英語,或者中英文對照。
6. 提供的證據為網頁界面時,需要清晰顯示網頁訪問地址URL以及訪問日期(域名為“.cn”結尾的可能不被接受)。
注意事項
1. 提交的使用證據需遵守美國相關法律
證據中顯示的商品應為符合美國相關法律且能夠在美國銷售的商品。如:遵守美國《藥物控制條例》,即the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CSA),在商標或證據材料中含有“CBD”、“HEMP”或“大麻”等有關的英文單詞,可能會涉嫌違反該法律并銷售違法商品。
2. 提供虛假證據的后果
a) 由于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對使用證據的審查愈發嚴格,發現證據弄虛作假之后會要求申請人回答一系列的問題,同時要去逐一提供使用證據,這會導致拉長商標的審查周期,可能增加時間以及經濟成本。
b) 提交的全部非合格證據都會在USPTO官網備案留下記錄,商標申請人可能因此被第三方提起異議或無效等,由此遭致商標權的潛在風險。
不論在美國還是其它國家,商標只有投入商業使用,才能發揮其在市場中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無論是在申請階段還是在商標維權過程中,企業家們積極管理和準備使用證據都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