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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6-10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代理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推廣宣傳行為,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整體形象,推動專利代理行業的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及《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專利代理機構為擴大影響、招攬業務、樹立品牌的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會公眾發布業務推廣宣傳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業務推廣宣傳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公序良俗以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的規定,恪守誠實信用,堅持公平競爭,內容應當真實、客觀、嚴謹,方式應當得體、適度,不得誤導社會公眾,不得損害當事人利益,不得詆毀或貶損其他專利代理機構,不得損害專利代理行業形象。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印刷品、戶外廣告設施、互聯網等媒介或其他方式,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以及其他形式,向社會公眾發布業務推廣宣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第三方發布商業性廣告;
(二)利用網站、線上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應用程序、網絡直播、即時通信工具、短視頻等自媒體;
(三)使用名片、宣傳冊、宣傳視頻等具有業務推廣性質的書面資料或視聽資料;
(四)出版書籍、發表文章;
(五)舉辦、參加或資助展會、會議、評比、講座、科普活動;
(六)舉辦或者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七)其他可發布至社會公眾的業務推廣方式。
第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
(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的;
(二)受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處罰期間以及該期間屆滿后不滿一年的;
(三)因違反《廣告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期間以及該期間屆滿后不滿一年的;
(四)受到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通報批評及以上行業懲戒未滿一年的。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業務推廣宣傳:
(一)未經同意或者請求,向接收者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業務推廣宣傳信息或者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業務推廣宣傳信息;
(二)以電話、信函、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方式針對不特定主體發布業務推廣宣傳信息;
(三)未經公共場所管理者允許在公共場所粘貼、散發業務推廣宣傳信息;
(四)其他有損專利代理行業形象的業務推廣方式。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通過網站和自媒體開展業務推廣宣傳的,專利代理機構注冊、使用網站和自媒體的賬號信息應當與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標識等相一致,與機構性質、經營范圍和所屬行業類型等相符合。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在其開立的網站和自媒體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代碼等信息。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對其開立的網站和自媒體中的業務推廣宣傳信息內容負責,如果發現他人在其網站和自媒體中發布違反本規則的業務推廣宣傳信息,應當及時刪除。
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發布的業務推廣宣傳信息應當醒目標示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執業許可證機構代碼,也可以包含專利代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網址、自媒體等聯系方式,以及專利代理機構榮譽稱號、所屬行業組織、機構內專利代理師名錄、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標準、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業務范圍簡介等。
信息中包含專利代理師個人信息的,應當醒目標示專利代理師姓名、執業備案號,也可以包含專利代理師本人的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執業年限、職稱、榮譽稱號、社會兼職、聯系方式,以及依法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業務范圍、專業領域、專業資格等。
信息中載有榮譽稱號的,應當載明該榮譽稱號的授予時間、授予機構;信息中載有社會兼職的,應當載明該社會兼職的任職機構和任職期限。
第九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虛假、夸大或誤導性宣傳:
(一)虛構或夸大宣傳專利代理機構的資質、榮譽稱號、行業地位;
(二)虛構或夸大宣傳專利代理師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數量、資歷、資質、榮譽稱號;
(三)虛構或夸大宣傳所提供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
(四)虛構或夸大宣傳服務案例、服務交易數量、用戶評價;
(五)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六)自我宣稱或者暗示專利代理機構被公認為某一專業領域的專家單位;
(七)自我宣稱或者暗示本機構的某一專利代理師被公認為某一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
(八)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
(九)其他以虛假、夸大或誤導的內容影響社會公眾知情權的方式。
第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的行業形象和職業聲譽,同業互敬,不得以以下方式詆毀或者貶損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
(一)進行與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的比較性宣傳;
(二)對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進行負面評價;
(三)對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
(四)其他詆毀或者貶損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師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不得通過以下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一)就具體案件以郵件、電話、短信等形式主動聯系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客戶;
(二)以包授權、吹噓夸大能力、虛構高授權率、承諾辦案結果等對案件結果作出不當承諾的方式招攬業務;
(三) 以低于合理服務成本的價格競爭或競標、免費代理等方式惡意壓低專利代理服務價格;
(四)惡意炒作案件,或者使用未審結或者未公開判決結果的案例進行宣傳;
(五)以非法傭金、回扣、介紹費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方式。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業務推廣宣傳中不得違反保密義務,泄露服務過程中了解的未公布或公告的發明創造內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當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在參加招標、比選等活動中提供業務推廣宣傳信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對本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個人宣傳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專利代理師為個人宣傳等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開展各類業務推廣宣傳,參照本規則執行,并應當得到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核批準。
專利代理師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委托他人開展業務推廣宣傳違反本規則的,由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違反本規則的,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依據《專利代理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視情節給予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相應懲戒,并將違規行為記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誠信檔案系統。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因業務推廣宣傳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受到行政處罰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可以視具體情形給予相應懲戒。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源: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